◇◆ 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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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

   教工集体宿舍是学校为本校无固定居所的教工提供的居住场所,以解决教工的后顾之忧,确保教工能全身心地投入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加强教工集体宿舍管理,使我校紧缺的房源发挥出最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房改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春晖校区教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泰兴校区参照执行。
   一、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管理教工集体宿舍的职能部门,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教工集体宿舍进行分配、管理、调整房租等。
   二、申请入住教工集体宿舍的条件 原则上2006年以后到校工作的学历为本科及其以下的毕业生不安排入住教工集体宿舍。对于紧缺学科的本科毕业生,由分管校长签批后亦可安排入住教工集体宿舍。
   A、申请入住教师公寓的教工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校在编正式教职工(工资由校计财处发放),以人事代理形式、雇员制聘用的教工参照执行;
   2、未婚单身;
   3、海陵区无住房。
   注:泰兴校区调春晖校区或迎春校区工作的教工不受第2条的限制;对于引进人才,按学校与之签订的协议执行;其他特殊情况由校长室审批后亦可安排入住教师公寓。
   B、申请入住套房的教工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因工作需要的校级干部;
   2、海陵区无住房的正科级以上中层干部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
   3、校长室批准的其他人员。
   C、申请入住平房的条件:参照A执行。
   三、申请入住教工集体宿舍的程序
   1、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样表附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单位集中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原件备查);
   2、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及申请人的条件安排初步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使用管理协议;
   3、凭协议到教工集体宿舍管理员处领取钥匙。
   四、教工集体宿舍住宿条件及收费标准
   1、A类宿舍原则上2人一间。房租每间每月180元,水电费按表计量,按应有入住人数均摊。
   2、B类宿舍原则上2人一套,校级干部可每人一套。房租每套每月360元,水电费按表计量,按应有入住人数均摊。
   3、C类宿舍原则上2人一间。房租每间每月120元,水电费按表计量,按应有入住人数均摊。
   注:泰兴校区调春晖校区或迎春校区工作且海陵区无住房的的单身教工入住集体宿舍的免交房租;校长室批准单人入住套房的,房租、水电费按上述相关标准计算执行。
   五、房租、水电费收缴方式
   房租由计财处直接在住宿教工的工资中按月扣除;当月发生的水电费由同宿舍教工共同分摊,后勤管理处抄报计财处在住宿教工的工资中按额扣除。
   六、后勤管理处权利与义务
   1、接受、汇总各部门入住教工集体宿舍的申请,根据房源及有关规定分配宿舍及床位,公示初步分配方案;
   2、会同校监察室受理、审查相关举报,负责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使用管理协议;
   3、为教工集体宿舍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床(不含床上用品)、桌子、凳子和热水器等(具体清单另附在协议中);
   4、负责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
   5、负责对公共区域的保洁。
   七、入住教工权利与义务
   1、服从后勤管理处的分配和管理;
   2、按时交纳房租、水电费等有关费用;
   3、注意安全和公共卫生,文明住宿,保持室内整洁,不大声喧哗、吵闹;
   4、自觉维护好学校为宿舍配置的物品和公共设施等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坏或遗失。若有损坏或遗失,由当事人(无法认定当事人的则由保管人)按原价赔偿,并由学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本人居住,不得擅自给他住宿。
   八、其它
   1、对于有空位的房间,后勤管理处有权安排其它教工入住,已入住教工应积极配合;已安排宿舍的教工,不得随意调整宿舍;若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若私自调整宿舍或不服从管理,通知该教工所在单位限期整改,且其房租按10元/天收取(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至整改结束。
   2、对于已得到教工集体宿舍床位的教工,应该在宿舍中居住。因出差、外出参观学习或病、事假等暂不在宿舍居住的教工(节假日除外),应主动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对于每学期连续二周及以上或累计一月及以上未在宿舍中居住者(已就上述情况登记的除外),一经查实,后勤管理处将收回其获得的床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个人负责。对于拒不服从管理者,学校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因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满足入住教工集体宿舍条件的教工(如单身教工已结婚,在海陵区已购买住房等)应从条件改变之日起,在三个月内搬出教工集体宿舍(特殊情况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并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其房费按600元/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20元/天计)。
   4、申请单独在其它地点居住的教工,后勤管理处可以代为联系住宿地点,其费用和安全等均由本人负责。
   八、本规定自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执行。

 
 起草: 审批:王国平   时间: 2006-11-22